Page 234 - 2. 观山水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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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的准备动手执行。
2020 年 11 月 20 日,针对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事宜,东莞市自然
资源局象征性的召开了一次“关于观音山公园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听证会”,
参加会议的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樟木头镇自然资源局,观音山公园代表。
在听证会上,观音山公园代表之一周律师就之前“拟没收”“拟拆除”和“拟
罚款”的内容据理力争合理申辩。其中提到《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国家
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广
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规章制度。
同时提到,余兴、罗美兰、潘宝艳、蔡树生等人在观音山公园内违法占地修
建超面私人别墅,违法圈地,毁坏林木,严重破坏公园内的生态环境,违法性质
恶劣。观音山公司为了保护公园环境,多次去函反映情况,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尽
快处理余兴等人的违法建筑,但是目前仍未得到有效处理,行政不作为。在清理
观音山公园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时,应当一同予以处罚,不能选择性执法,
仅针对观音山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总结为“综上,本次对观音山公园内的各项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缺乏合
理性,该行政行为破坏了公园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同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造成隐
患。不应没收和拆除公园的配套附属设施,对其他 20 处建筑的罚款标准适用过高,
没有综合考虑这些建筑的公益性和必须性,以及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需要,应当
降低处罚标准。并且,在处罚观音山公司的同时,应当对公园内的其他违法建筑
一同处理,不应当选择性执法,只处罚观音山公司,应当对其他人的违法建筑一
同予以处罚,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园环境。”
然而,会议主持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对于上述质疑的
回答是:“当事人,如果你说的与本案无关,就不用详细说了,如果是有举报、
投诉你可以另外找时间向相关部门反映。”
11 月 20 日的听证会相当于走了一个过场,对于接下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
观音山公园的处罚决定没有丝毫的改变。
2020 年 12 月 8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达
了“樟自然资(执法)决字﹝ 2020 ﹞ 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脚处的候车棚的 0.08 平方米(部分地块)的地上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腰处的观景平台的 1.19 平方米
(部分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位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山顶处的公厕
0.16 平方米(部分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上共没收 1.43 平方米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