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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若乙方不履行合同,逾期建设超过三年,
          甲方有权收回未建设部分另包他人。乙方已投资项目将 10% 利润上缴甲方。”

          的约定,向广东高院反诉石新居委会,请求判决石新居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广东
          高院受理后立案为(2010)粤高法民一初字第 3 号。
              在广东省高院,刘书记他们暂时还不能一手遮天,但仍然试图干预判决。东
          莞市委和樟木头镇居然多次派人到省高院,要求省高院撤销立案,或将案件批转
          给东莞市中院审理,都被断然拒绝。
              于是,这边樟木头镇 L 书记只能改变计划,指挥石新居委会的人,调整策
          略更改诉讼内容。
              9 月 20 日,石新居委会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称《联合开发合同》

          不仅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村民
          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
              1、《联合开发合同》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承包范围为石新村民集体
          所有土地,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1998 年)第十五条规定。石新村民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
          及内容毫不知情,合同中关于承包费及石新居委会需承担的责任等约定,严重损
          害石新村民利益。石新村民对此长期向政府各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未予解决。
              2、依据《土地管理法》(1998 年)第十五条规定,石新居委会无权将集体
          林地对外发包用于旅游开发,黄淦波无权承包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石新居委
          会与黄淦波是以联合开发名义规避法律对于承包集体土地经营项目的限制。《联
          合开发合同》无效,导致观音山公司与石新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亦为无效合
          同。根据无效合同返还原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应将观音山森林公园全部经营

          权一并返还给石新居委会。
              针对石新居委会的请求,广东省高院分析的有理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 25 条规定,自承包合同
          签订之日起超过 1 年或虽未超过 1 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要
          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淦波、

          观音山公司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有 10 年之久,投入资金将近 6 亿元,石新居委
          会认为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 2010 年 9 月 20 日起诉,直到 2012 年 11 月 2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初字第 3、5 号民事判决判决: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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