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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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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包括在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


                 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以下人员:

                       第一类: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


                       第二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

                 人员。


                       第三类: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被聘任的副高级职称

                 人员。


                       第四类: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艺加工、技术改造、生产制造、

                 复杂设备管理等工作,具有一级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高级技师。

                       (二)发放标准。第一类人才每月 1000 元津贴(最新标准


                 1200 元);第二类人才每月 1000 元津贴;第三类人才每月 300 元

                 津贴;第四类人才每月 500 元津贴。除第一类人才津贴外,第二、


                 三、四类人才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

                       在我市工作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符合《贵州省高层


                 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发放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

                 审批,相关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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