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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摘 要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包括在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
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及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以下人员:
第一类: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
第二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
人员。
第三类: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被聘任的副高级职称
人员。
第四类: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艺加工、技术改造、生产制造、
复杂设备管理等工作,具有一级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高级技师。
(二)发放标准。第一类人才每月 1000 元津贴(最新标准
1200 元);第二类人才每月 1000 元津贴;第三类人才每月 300 元
津贴;第四类人才每月 500 元津贴。除第一类人才津贴外,第二、
三、四类人才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
在我市工作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符合《贵州省高层
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发放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
审批,相关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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